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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手头上接了一个需要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的案子。 在我们向沈阳当地一家法院汇过公告费之后,承办法官却多次以工作忙为由,迟迟不去邮局受领公告费。由于领受人未在合理时间领取这笔款项,邮局最终又退回给了我们。 目前,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司法解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我觉得还存在一些小的漏洞,还需要对这一类案件做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 我认为存在的漏洞是 对于人民法院立案之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或者法院应在何时发出公告。 正是上述这一点,才导致我们向法院寄送公告费,公告迟迟未能发出这一情况。由于时限的不明确性,法官有可能基于某种利益,拖延发出公告,使原告受到诉讼的拖累,这无疑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诉权。 今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出规定,我认为是一个小小的遗憾。

其它综合
2007-11-22 15:11: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