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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我种子有质量问题原告诉状如下原告事实及理由:2005年7月,二被告向原告推销洋葱种子,声称该种子生长出来的洋葱个头大,单个约300克左右,产量极高,形状为球圆形,头不稍尖.产出的洋葱极具有市场价值,可远销出口,并向原告出示了生长出来的洋葱图片,原告系洋葱种植基地的农民,在听其被告介绍后,认为该洋葱的确比以前种植的洋葱品种好的多.于是便丛被告×××处购得205洋葱种子×斤,并全部用于种植,种植面积×亩.2006年元月,按照以往的洋葱种植经验,这个时期正是洋葱的生长旺季.可洋葱苗却出现了“倒苗”现象,不再继续生长.原告为此及时地向被告×××作了询问,但未得到答复.后到了三月份,洋葱基本已成熟成形,原告种植出来的洋葱不仅个头很小,而且形状也不象二被告介绍的图形形状.于是原告便找到二被告,二被告也多次到原告的种植地进行查看.同时,也到了了××镇所有种植洋葱种子的农户进行查访,其结果都同原告的情况相同.后双方进行协商,被告仅同意退还部分购种款.原告认为损失太大,没有接受.后原告又找到当地的植保办及农业执法大队,要求给予调解解决,但终因二被告拒绝协商,调节无果.由于种子的原因,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该损失为:1.购种子款5980元;2.洋葱销售损失13812.50元;3.产量损失10万斤×0.4元/斤﹦40000.00元,共计经济损失59802.50元.综上所述,原告从二被告处购买洋葱种子并按种子包装说明进行种植.可种植出来的洋葱却不是二被告推荐的洋葱形状及产量,以致于种植出来的洋葱不能按照正常的市价进行销售,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此,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种子法》、《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至贵院。

行政纠纷
2006-06-23 16:58: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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