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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10月租用同乡约一亩耕地,用来进行木材加工,并保证于事后恢复耕地,本已为这应该是我和同乡之间的事,谁知道乡财政所前天给我来了一个《应纳税款核定书》,说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应征收我“耕地占用税”2000多元。故特来向你咨询,看我是否应缴此税收。望得到您的帮助!在此先谢过!

证券投资
2006-06-26 16: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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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