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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年某日,某外国企业常驻广州代表机构让我到该机构面试,面试当日入职,从事产品开发工作,入职以来未办任何正式登记,未向我出具该机构的工商登记资料,且从未向我说明该机构的企业类型,没签劳动合同,没为我买保险,仅办有一工卡。前几天该机构无理解雇我,且克扣一部分工资,未对解雇作任何补偿。昨天,从工商局查到的资料,才知道该机构的企业类型为外企常驻代表机构,机营范围仅仅是本公司业务的联络(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按有关规定,此类机构不能直接招用员工,且我的研发工作在经营活动之内。

损害赔偿
2006-06-21 16: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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