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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留守处是上级主管部门设立的,大部分职工分配到了其他单位,只留了四人(经理及会计等)处理债权债务。但主管部门一直拖欠我们的工资(长达两年半之久)。当我们找到主管部门时其让我们自己解决工资问题。所以我们通过给单位房办盖有单位公章的房本(但非正规房本)每间房收取500元左右的费用来获得资金,关于这笔资金用途上级主管部门未给具体指示,于是我们用这笔资金进行了开资。这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和贪污罪?

其它综合
2006-06-24 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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