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镇所属河道内有采砂船31艘,本人也是船主之一。05年2月苟某某等4人与31艘砂船船主签定了一份承包合同,由苟某某等4人经营全部31艘砂船,每月按时付给31个船主承包费1200元,并在承包期内代办各种证照代缴各种税费。若一方违约,违约金为1000-3000元。而今年4月在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后我筹款36万余元将我原有船只(造价4万余元)改建成为我镇最先进的一艘吸砂船。改建成功后由于造价的上涨我不能接受苟某某等4人支付的每月1200元的承包费,并就此先后4次和对方协商。最终没能答成一致意见。后我独立经营沙船。后对方告我侵权在支付给法院10000元保证金后6月5日法院下达民事诉送裁定书裁定为“先予执行”并将我的船扣押至今。在这段时间我多次和法院协商要求以财产抵押的方式解除对我船只的扣押。法院给予的口头答复是需要调查研究后才能决定此案能不能解除“先予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