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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者:赵某(离异未婚,有两个10岁左右的孩子) 李某(赵的女友,离异未婚,有两个10岁左右的孩子) 王某(债主,李某的亲戚) 2000年赵某与女友李某外出途中出了车祸,2人当场死亡。赵某生前经营一家饭店,饭店属于自建房,房产证上的姓名为赵某。赵某为筹集建房资金,分别于96年和98年两次向女友李某的亲戚王某借款,共计8万元钱,约定3分利息并写下了欠条,而且,房子建成后,赵某将房产证抵押在王某处。赵某为向女友表示忠心,承诺将房子赠与李某并立了字据,承诺房子的继承权归李某的两个孩子(10岁左右)并立了字据为证。 2人死后,房子无人看管,损毁严重,亲戚王某主动帮助维护照料。 07年,李某的两个孩子长大,来找亲戚王某所要房产证,想取得房子的所有权,但亲戚王某认为赵某生前欠自己的钱只能着落在这个房子上。目前来看,房子的价值肯定抵不上赵某欠的债。 请问,李某的孩子在按字据取得房子的所有权以前,债主王某能否要求将该房子作为抵债物,归自己所有?事情过去这么久了,因为亲戚关系和法律意识问题,王某也一直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追债,96年和98年的欠条至今是否还有效?法律是否承认赵某生前写下的关于房屋赠与和继承的字据?债主还能得到赔偿吗?请律师帮助解答,感激不尽!!

其它综合
2007-12-01 11: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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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