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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下岗工人,在家待业已经3年了。今年4月20号经朋友介绍帮一建筑工地拉材料,于是借钱买了一辆2手轻型货车。 2006年6月6号晚上19点左右,我拉着一车瓷砖从贵港市桥圩镇出发,驶往贵港市,同车的还有我的堂弟。19点20分左右,途经贵港市三塘乡大概3公里处,货车右前轮突然漏气,我将车慢慢控制停靠回道路右边,当时车身压住大半人行道。我将车停好后,马上打开危险灯,然后与我堂弟下车在距离车尾后部路面大约15米处摆上大堆的树支做路障,后再开始检查更换轮胎。在我拧到第6颗螺丝时,手中的钢筋助力棒突然断了,于是我打电话叫我舅舅从桥圩镇送一根新的助力棒过来,然后我就在路边等候。 大约20点左右,我们听见从车尾方向传来一阵急促的刹车声,一扭头看见一辆两轮摩托车撞上我车尾左侧尾灯。摩托车横翻倒在与我车驾驶室大约平行的左侧公路中央,已压路中线,摩托车车主被甩至我车车头前方左侧约3米处。 我们连忙冲到摩托车车主处,看到车主已经从地上爬起。我们连忙询问并检查其伤势。从外表看,摩托车主右臂肩膀处有明显擦伤。我问摩托车主伤势要不要紧,他说看来只是擦伤而已。我就问他我摆了路障难道你没有看见吗?你会不会开车呀?他说不知道。我又问其需不需要报警,他说不用。然后他就要求我和我堂弟帮他把他的摩托车立回路边,免得阻碍了交通,我们照做了。帮他立好车子,我再次询问其伤势,并帮他检查了他的摩托车,发现他的摩托车尾箱损坏,两后灯脱落,前右边护架扭曲,其他无碍,摩托车可以正常行驶。我们又去查看了我的汽车后部,发现我车除了左尾灯有少许破损外,别无异常。于是我们帮摩托车主把他摔倒时散落在地上的东西收拾好,并交还摩托车主。这时摩托车主开始给他自己的朋友打电话,我的舅舅也开着一辆后驱动带着新的助力棒赶到了现场,于是我干脆让我舅舅把他的后驱动开回我车后部放障碍物处车子倒个头,开亮车头大灯,我想这样会更安全点。 摩托车主在给他朋友打电话的时候,我舅舅曾过去询问其伤势,并得知摩托车主是当天中午从广西玉林市榕县方向赶往贵港市(两城市距离约140公里),同时段我们也开始继续更换轮胎。在更换轮胎的过程中,我隐约听见摩托车主和他朋友的通话,大概是他的朋友一时半会找不到车子来接他,他也有点不知所措,于是我就让我堂弟去对他说:怕他一会自己一人待在这里不太安全,又有伤在身,不能自己开着摩托继续赶路,反正大家的目的地都是贵港,要不一会我换好轮胎后让他坐上我的车,他的摩托车由我堂弟帮忙开,我们把他送到贵港再分手。摩托车主同意了。 更换好轮胎后,我与舅舅分手。之后摩托车主与我同车,我堂弟开着他的摩托车,一同回到了贵港市南江大转盘。向摩托车主询问后的知其朋友并未赶到,又的知其伤处疼痛,由于我家住附近南江中医医院中,就向其建议,先到该医院就诊,以免错过就治最佳时间,并让其通知家人或朋友尽快赶到医院。摩托车主亦同意。 我由于要赶着去卸除车上所装货物,把摩托车主送到中医院后,交代一朋友帮忙将摩托车主带去救治后和堂弟离开。 卸货过程中,接到朋友电话说,伤者家人已赶到。由于我不在场,其家人就误认我是交通逃逸。得知此情况,卸货完毕后,我与堂弟立即赶回了医院,并向其家人解释。但其俱不接受我的解释,一口咬定我要负此次事故的大部责任,并于当时强烈要求我承担医疗费用,双方争端由此开始。至23点左右,由于争执不下,双方同意向贵港市桥圩交警大队报警。 2006年6月8日,贵港市桥圩交警大队正式将我车扣留。 从6月8日到今天6月19日,我一直停工在家等候处理结果,除6月16日曾被通知到贵港市桥圩交警大队询问当时事故经过外,并未接到贵港市桥圩交警大队的其他任何通知。但伤者家人却多次打着贵港市桥圩交警大队的名义向我索要医疗费用4000到5000元,并声称若不给钱,就让有关部门继续将我车扣押。由于我未接到通知,所以拒绝向其支付任何费用,车子也一直被扣留着。 由于我的车子是借款买来不久,又无其他工作,生活来源及车子的一切开销均靠这部车子帮人拉货所得。现在我的车子被长期扣留,生活没有了来源,很是困难。再加伤者及其家人的种种刁难,不禁让我感到十分困惑。我就弄不明白,为什么明明自己没有错,为什么自己做了好人好事,反倒落了个这样的结局呢??而被救者却可以凭借着所谓某些关系,硬生生将好人认做坏人。长此以往,中国的雷锋精神还能在人们的道德心中保留多久呢?这件事情真的让我感到很生气,也很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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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9 21:23: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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