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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2004年10月25日至2006年4月25日期间,以每月1700元的租金租用宣化路上一居民住宅房一套,付3押一.租房结束,我却无法收回我的押金,我要讨回1700元押金.今年3月底,我向房东提出我将租到4月25日为止,并于4月25日准时将钥匙归还.房东以最后一个月的水电费单还未寄来为由,要求等5月份将所有水电煤气费单寄来后并交清,再还我押金,我答应了.到了5月中旬,我再电话催讨,房东推说他忙,并打应6月15日约我见面还押金,可是从6月15日起,他的电话关机,我再也找不到他了.第一次交房租的时候,连同房租及押金,房东有开一张收据给我,租房合同我也保留着.租房是通过中介借的,但是当时只签定了1年租房协议,其实我租房有一年多了,中介公司认为,已经超过合同期限,他没有责任处理这件事.

其它综合
2006-06-22 09:28: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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