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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山东无棣某公司签订了产品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5月底到6月上旬必须送货到青岛港口,合同订立时付款20%,30%货到青岛后付清,余款一个月付清。我付了20%,现对方提出先付款后送货,并只送了预付20%货款的货。由于货物不能及时到港,造成我订的海运船期延误,承担了海运损失。14日后,对方不在送货,而我又担心付款后对方是不是会送货,因对方已经失信。现我们临时紧急寻找另外人生产,为此要多付30万元。

公司企业
2006-06-17 09:16: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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