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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在2006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刚认识12日,于2006年2月13日到横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前, 原告要被告告知实情。被告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是采用隐瞒和欺骗的方法骗取原告的感情和信任。 婚后约20天被告第一次到原告家与原告同居时,原告就发现被告是一个生活不正常的人,在卧室里随地小便,言行丑陋,话吓原告等。原告再三恳求被告告知实情, 被告还未在第一时间里以实情相告,并隐瞒。 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今原告为解除痛苦,原告因此坚决要求离婚。

证券投资
2006-06-19 10:56: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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