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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近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在停产整顿期间非法组织生产的黔西南州普安县楼下镇福安煤矿处以140万元的罚款。6月9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接群众举报称“黔西南州普安县楼下镇福安煤矿在停产期间仍然违法组织生产大量出煤”后,局主要领导立即派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煤矿自5月23日被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以来,拒不执行监察执法指令,仍然违法组织生产,从5月24日——6月8日共生产煤炭3722吨,其中,回采出煤2922吨,维修巷道、掘进水仓出工程煤800吨。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有关规定,经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与黔西南州、普安县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福安煤矿处以140万元的罚款(其中:没收非法所得70万元,并处非法所得1倍的罚款70万元)。”以上的处罚在认定非法所得时按全部价款计算,即包括了过卡已交的各种税费80元/吨、短途汽车运费31元/吨,还有采煤成本,也就是说不作任何扣除,相当于按经营额全部没收。

行政纠纷
2006-06-16 15:34: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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