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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04年3月15日和几个朋友租用县粮食局老办公大楼开了家休闲中心,成立了股东会,总投资近30万元我又于2005年9月1日起从股东会里承包下来独自经营,又投资2万元.房屋租用期是五年.现在县粮食局要拍卖该大楼,提出要中止合同,并同意给予一点赔偿.租用合同中第八条规定:甲乙双方在合同其间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将依法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乙方的损失根据将投资总额按承包时间平摊的计算方法进行赔偿).

证券投资
2007-04-16 11: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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