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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6日沙依巴克区公安局立案,同日以强奸嫌疑拘留;1月23日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妇女罪批准逮捕;3月1日检察院决定“退侦”;3月10日退侦结束;4月17日决定提起公诉;5月16日沙区法院一审开庭,开庭约30分钟后因侦察工作违反法律程序影响到雷、李两份重要笔录的采纳而休庭,因此公诉方提请“延期审理”;5月19日公安机关重新提取证人雷龙举的笔录并移送法院,法院定于5月31日重新开庭。开庭约20分钟后,因5月19日的笔录又出现程序非法而退庭。公诉方再次提出延期审理,6月14日检察院自行再作证人笔录(不知走的什么程序)。

民事相关
2006-06-16 19:25:4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huzuow,你好。

      根据您提供的基本事实的了解,并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

      5月19日公安机关重新提取证人雷龙举的笔录又因出现程序非法而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要求延期审理,其要求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此时是否属于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有待商榷,也就是说,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而由法庭审判时发现的补充侦查,检察院要求延期的则没有次数限制。
      以上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提供相关材料,再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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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你一切顺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范林刚 律师

      2006年6月16日 于北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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