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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单位负责人,在职期间有笔资金用单位名开户存折储存,此举由上级领导指示,存折由会计乙(当时是出纳)保存至今,必须凭甲印鉴才可取出存款。 检察院将甲、乙和当初任职的会计丙隔离审查64小时后,没有发现任何贪污迹象,(其中还搜查了三人的家)就主动提出各自亲人签担保书放人。并取走印鉴。现在上级领导要求担保费由私人出,每人6万。 但是三人都没有贪污一分钱,检察院应该无条件放人,为什么要给6万元?听说检察院只能拘留人24小时,他们这样是侵犯了人身权利吗?

民事相关
2006-06-15 16:22: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