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订的合同2006-7-19日到期(合同签订时也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是我于2006-5-22提出了辞职,公司要求我必须等到8月底才能够离开,我没有同意;因此公司就提出了竞业限制,并且说明只有我再签订一个保密补充协议才可以给我办理离职手续,保密补充协议如下:员工保密补充协议甲方(公司名称):乙方(员工): 在甲乙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基础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特签订本补充协议,并与《员工保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 竞业限制期限乙方遵守保密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2、 竞业限制范围在保密协议基础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处内容空白,可能是手动填写)3、 竞业限制补偿a、 方向乙方支付补偿金额为 元/年,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15日内一次性发放;b、 如因乙方原因没有按时领取补偿费,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4、 违约责任a、 方如违反保密协议及本补充协议中竞业限制期限及竞业范围的约定,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经济补偿费;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乙方应按实际损失全额赔偿b、 甲方如违反本补充协议约定,拒绝支付补偿费(乙方没有及时领取除外),乙方竞业责任终止。但竞业限制条款的解除不影响保密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