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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老师:您好!现有一事不明白,想打扰您一下。望您能在百忙中抽空给予回复。不胜感激!本人于2004年6月在大厂一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商品房一套,甲方约定在同年9月10日前交付房屋。逾期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期间已收房款的违约金。而开发商在2004年10月16日通知办理入住手续。签约期间,房款总价230224.75元,本人除10万元是贷款外,其余现金一次结清。并且没有半点优惠。就这样逾期一个多月,当我找到开发商时,其推说我的贷款下款较晚(10月14日),不存在违约。但我是完全按照约定在期限内办妥一切手续。

涉外纠纷
2006-06-11 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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