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在广西来说是对的吗?我现在好烦哦。好困惑!想辞职又不是,不辞职又不是!原因是这样的:我从2005年11月就开始工作到现在,还没有真正那到过一次工资,有时候到要交房租或生病什么的,只能写借条想公司借。公司这种做法是对的吗?而且那老板经常说“下个月“或”快有了”来敷衍我们。但当初我在订合同的时候上面写明了如果提前辞职要交合同期限剩下的月份的工资,比如我订了一年,刚做了5个月,如果我要辞职的话,就要交我剩下的那7个月的工作所获得的工资给公司。但我不辞职也没有办法啊,现在连房租都交不起了。合同里面没有明确的工资,而且还有一条“如果公司不按时发工资,就以银行利息的三倍尝还........”但他没有明确什么时候给,那样的话,那到他死的那天都不给,这样不成了无期了吗?合同这样是不合法的吧!请各位一定要帮帮我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