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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4年3月从外地到上海的,并与某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签定了两年合同,随后办理了人才引进和居住证。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公司人事主任口头安排,“在一周内工作六天,休息一天”,04年03月至05年03月,一年多下来按劳动法多工作50多天。在合同期满的今年4月我咨询劳动仲裁,他们说申述期时效以过,请问到法院上诉能胜诉妈?第二个问题:在05年3月中旬,我因孩子来上海读书,在次前我提前一个月给公司讲明此时,请求公司把工作安排在上海,以便早晚或星期日照顾小孩读书,在05年3月我从外地回公司再次要求此时,公司断然拒绝,我迫于无奈,只好留在公司工作,但工资却减去一半(合同工资4000元)工作内容却比以前还多,工作责任还大。减工资一事我始终不同意,公司也没有形成会议纪要和书面材料,请问我能要回合同工资吗?(以上我都有书面材料证明)

涉外纠纷
2006-06-10 14: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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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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