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的5月份与公司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因2006年3月份我查出得了糖尿病,并向公司申请了10天的年假进行治疗,期间有用到医保,身体康复后我回公司正常上班,并未影响任何工作.到了2006年5月要再续签合同时,公司就不愿跟我再续签了,正好在06年5月份我在医院又查出我得了肝炎.因为我是司机,平时的上班时间和吃饭时间都不稳定,影响了我的身体健康,使得我得这些病,现在我生病了公司就不跟我再签合同了,到目前为止我已经在这家公司做了11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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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属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倒至生病要到劳动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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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合同,有一个时间是30日内必须签,不签劳动者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并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这签合同肯定是在试用期内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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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若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就以上问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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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标准的工作时是每天不超8小时,每周不超40小时,至少保证每周休息一天。特殊情况需要加班则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加班时间每月不超过36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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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