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0年4月,原告由工作单位买断工龄,档案转至街道所在地并办理失业登记领取了2年失业保险金(2000.4~2002.3)在此期间,原告经第一被告(中介公司)到第二被告北京**公司工作。2000年X月至200X年X月在第二被告海淀处工作。后由于离家较远被调入位于**科技园区的第二被告分公司处工作至今。期间第一被告未办理招工手续,而为原告新立农业户口社会保险帐户一个(后经原告提醒第一被告将其改为城镇户口)。并扣取原告2001年4月之2002年3月社会保险金。2001年4月至200X年X月社会保险由第一被告缴费。200X年X月至今社会保险费用由第二被告缴费。但由于未办理招工手续,导致原告买断时的视同缴费年限不能查到。后经原告与二被告协商,第二被告北京**公司让原告办理个人存档,并由实华公司出面将原告养老帐户衔接。但原告办理此事时被人才中心告之此种情况不可办理个人存档,需由单位补办招工手续。才可办理存档。且如果单位不给办理招工则二被告所设新的社会保险帐户不能与原告买断前的社保相连接。后经原告与第二被告协商。第二被告以单位级别过低没有人事代理权、其单位80余临时工都未办理招工手续为由坚持不予为原告补办招工手续。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劳动稽查。但被告之劳动稽查部门属执法机构。此情况属单位的不配合。但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因此稽查部门不能受理。且二被告一直未给原告缴纳住房公积金。

涉外纠纷
2006-06-10 00:40: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