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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呼和浩特市的一家公司上班时发生事故,造成股骨胫骨拆,后股骨头坏死.对此案件,已经有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1999)呼法民一终字第96号判决书,判决对此事故公司承但主要责任,赔偿所有医疗费,医药费,就医路费等所有费用的90%,并为我保留了今后治疗的诉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我继续治疗又花去药费后于2001年依法再次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后由内蒙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5)内民再字第4号判决书,判决依法赔偿我的医药费. 后我继续治疗花费后,再次提起诉讼,可是这次我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基层法院却认为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没有明确写上“保留继续治疗的诉权”的字样,为此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并说以后就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了,为此我再次找到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却说只要公司没有给你治好病或没有一次性赔偿了结此事,99年的判决永远生效,诉权永远为你保留,这是法律的规定,可基层法院却不这样认为.

行政纠纷
2006-06-15 09: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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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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