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帮帮忙吧!谢谢!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与本单位的合同到06年7月31日到期,在4月底的时候单位与我签订了新合同并在06年8月1日生效,但因为本人家庭发生重大问题,在5月21日我书面向单位申请辞职,并承诺工作到06年7月31日旧合约期满为止。单位说我两份合同时间上是连续的,就等于一份合同,还说虽然我交了书面申请,但单位没有同意,说我是单方面违约,要我支付4000元违约金。但是到目前为止,我新签订的合同,单位一直没有返还给我,我这样辞职需要付4000违约金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