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88年参加工作,2003年因病向单位请假,单位以此为由,让我在家放长假,2004年打电话通知我交劳动保险,从2003年5月交到2005年3月,我在不懂法的情况下把钱交上了,2005年6月单位通知我到单位拿保险手册,我到单位后一看手册上写着于2005年3月解除劳动合同,还把档案交与自己,并且保险手册上还缺94`95两年和保险金,我到劳动部门反映,他们让我告单位,我于06年平均增长率月提交了诉状,载决单位经济补偿金5149元,单位不服,于06年5月30上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