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案情如下:被告“**公司”是中、港合作房地产开发公司(并非“合资”,而是“合作”)单位(独立法人);中方(蓬江公司)出地皮,港方(香港天永公司)出资金。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如今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已被第三人(七建公司)承受;但,第三人现有可能资不抵债。本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在追加七建公司为被追加(被执行人)外,又已查明,原被告从开办至今,投入资金远低于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及登记投资金额,考虑再追加“开办单位”为另一被追加(被执行人)。

其它综合
2006-06-12 10:22: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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