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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日前刚刚离开一家媒体广告公司。在职期间负责杂志广告销售工作,时间超过4年。从工作内容及薪资领取上说,如当月签有广告合同,基本上是1~2个月后刊登广告,客户在广告刊登后的3~4个月后(合同一般规定为见刊后90天内)支付广告费,而销售人员须在公司确认收到广告款项后的下个月领取该笔广告合同的酬劳(无底薪,公司仅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从而,自销售人员签进一个广告合同到拿到该合同的佣金,一般都要半年甚至更长时间。 因此,截至离职时,离职前约半年内签进的广告合同(部分已刊登广告)大部分都未收款。公司以此为由,不予发放相关佣金。本人要求在日后进款后,补发佣金中的服务奖(因佣金分为三个部分:收款奖、服务奖、季度服务奖),公司以不会发薪资给已离职员工为由,拒绝了上述要求。本人要求公司出示相关规定,得到的答复是没有书面形式,完全可由地区销售总经理决定。 经查实,公司在前几年(另一位地区销售总经理在职时),有过预付佣金的先例。即,在销售人员离职时,广告款项尚未收进、提前支付相关佣金。本人曾以此向地区销售总经理提出参照解决的要求,得到的答复是:当时那个总经理做错了。

公司企业
2006-06-08 22: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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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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