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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4年参加工作,1999年调如本地一热电厂工作。2004年12月与厂方签定了5五年的劳动合同。 因为对单位的工作环境不满意,于2006年2月在没有递交递交辞职的情况下离开单位。至今(2006年6月)单位没有做任何的处理,现在单位说我是自动离职并催促我回厂办手续并且交纳违约金。

刑事案件
2006-06-09 11: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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