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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5年本科毕业后到现在的单位工作。合同期从2005年6月1日签订,合同期2年。合同写明如违反合同,需支付违约金贰万元整。因我个人的原因,在2006年5月12日提出书面的辞职申请,并和老总协商之后,老总口头承诺,再招到人员和我进行交接后,让我离职,并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到今天为止,企业因为没有招到人员,以较强硬的态度表明不批准我离职,如果要离职的话,需按合同赔偿违约金。

知识产权
2006-06-06 22: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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