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是天津某建材商场内一橱柜销售员,5.1期间商场内所有商家合约到期,新签订的合约和前两年(今年是第三年)相比有了变化,我想就这些变化请教您几个问题。 合约的具体变化只有一点:所有商家一律交给商场300元营业员工资,由商场代发,同时商场有权对营业员进行处罚,并直接从待发工资中扣除。 根据这一点,我想请教您下面几个问题: 1.商场的合同是和各展位的老板签订的,并且从老板和商场楼层管理人员那里听说,代发营业员工资这一点属于强制执行,所有商家必须执行,否则不予续约。另外听老板说,所有预交的工资(共3个月)并没有在合同条款中有所体现,只是单独开列了一张收据。 2.商场不同于银行代发工资,银行只是个渠道,打入账户多少钱它就体现出多少钱,而商场则可以任意对这笔钱进行处罚。我们公司和商场之间是2个相对独立的个体,和商场之间只存在展位租赁关系,商场是否有权利对我们进行处罚? 3.我认为最主要的一点,我们和商场之间没有签订过任何形式合同。 归纳一下,就是下面这几个问题: 1.商场签订合同时的强制性附加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2.如果合同中未列出代发工资的条款,是否可以认为商场这种代发工资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另外,由于公司和商场签订的合同中涉及到了营业员工资问题,作为营业员我们是否有权利要求查看合同文本或者是合同中涉及到我们的部分?另外代发工资这间事是我们在公司和商场签订了合同以后才知道的,可不可以认为我们的知情权受到了损害? 3.由于公司和商场是2个对立的个体,并且我们只和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而和商场之间没有签订国任何形式的合同,如果商场要对我们进 行处罚,是否应该取得我们公司授予他们代为处罚的权利的书面协议?另外公司如果出具授权代为处罚的书面协议是否应该征得作为当事人之一的我们的同意? 以上问题请您代为解答,再次表示感谢。 再说几句题外话,就像您看到的,这是一些小事,我本来也不想如此兴师动众,并且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些问题,可是商场自从代发工资以后,某些楼层管理人员的态度实在令人无法忍受,并且公司和商场的做法根本不考虑作为这件事当事人之一的我们的意见。就拿这件事来说,商场上下所有人怨声载道,但没有一个人敢站出来说一句话,为什么?大家都不愿意做这个出头鸟,究其原因,现在中国人受几千年来封建帝制的影响,都有一种深入骨髓的奴性,万事忍为先,忍过去就算了,哪怕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且现在的社会环境造成了人们另外一种畸形的想法:中国人口众多,就业机会远远大于待业人口,每一个机会都是来之不易的,就算在这个工作岗位上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也是一忍到底,不然的话等待你的就是下岗,反正你不干了后面有的是等着干这个工作的人。可悲的是不但用工者抱着这种想法,连被雇佣者自己都是这种想法。珍惜工作机会不等于可以忍受不公正待遇,我向您咨询这些问题就是想掌握充足的依据,毕竟我这么做不会得到任何人的帮助,相反周围的人都在等着看笑话。而且这件事情我可能注定要失败,毕竟我是一个人对抗一个大型的商业集团(我可以明确的告诉您,这个商场是红星美凯龙),可是我就是要争这口气,为什么我就应该忍受这种不公平?如果劳动者自己都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又能指望谁来保证你的权益呢? 再次感谢您看完我这些乱七八糟的胡言乱语,同时期待着您的解答。

互联网纠纷
2006-06-07 09:12:5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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