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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A,上门到女方B,登记结婚生下一女儿。在AB两人夫妻关系存续间,B方一家有父亲,母亲和一个妹妹,再加上上门的A方和生下的一个女儿,一共6口人。A和B方生下一女儿后,其一家开始建设房屋,由于缺乏资金,B的父亲向女方亲戚借了8000多块钱后,B同时也向A方的母亲借了8000块钱(没有借条),用与建设房屋(A和B登记后一直没有分家大家共同生活)。房屋建成后,其父亲第二年不幸去世。A和B由于关系不和离婚,在离婚判决书上就财产分割和女儿抚养做了规定,但是没有对有关债务的清偿作出规定。在AB离婚后,A的母亲想追回当年借给女方B的建房款,女方B的回答说离婚后的A也必须要一起偿还其父亲当年向其亲戚所借的债务。现在我有下列几个问题,想请教你:   1、女方B的要求合理吗?如果合理,那这个债务(其父亲向其亲戚借的8000块钱)应该是如何分配?是8000块钱五个人平分一下吗?(五个人:B、B的父亲、母亲、妹妹和A)?   2、A的母亲借给女方B的8000块钱,B用到了她全家的房屋建设,那么这8000块钱债务是不是就是他们全家的债务,即家庭共同债务?如果是的话,那么这部分债务是不是也是五个人平分?(五个人:B、B的父亲、母亲、妹妹和A)   3、如果上诉到法院,由于没有借条法院会受理吗?如果受理怎么判决?

婚姻家庭
2004-07-26 19:14: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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