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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在试用期或任何其他时期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三期”内违纪的除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其它综合
2006-06-05 17: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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