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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2月21日出差到北京,5月4日回武汉,到家后就感觉浑身没劲,两天之后低烧,8日当感冒治疗,15日再次治疗,查出为急性黄疸型肝炎(戊性肝炎).经医生诊断,此病是由于饮食传染所得,潜伏期一般为40天左右,40天左右发病!出差由于工作性质决定,经常在外面酒店吃饭,肯定是在北京吃饭传染所得的病,现在已经花了1万多块的医药费,这笔钱对一个拿工资的来说,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请问这样的病算工伤吗?如果是工伤,我的医药费报销就和现在不一样,请给予帮助为谢!

互联网纠纷
2006-06-04 12:05: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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