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5年11月应招到厦门的一家马来西亚公司,任上海办事处销售经理,工作地点在上海.当时没有签合同.适用期3个月,但是过了3个月后还没有签合同.2006年4月12日提出离职.3/16~4/12的工资公司拒绝给我结算,理由要我提供3/16~4/12的工作证明给他,因为当时只有我一个人在上海,我无法证明此事.过五一之后他们有人到上海来接替我,我把手头的资料已经全部移交给他.我的工资一直是试用期的工资6500, 3/16~4/12的工资差不多是5800,同时我有一些预借款在我手中,有3600元左右,所以公司还应该付给我2200左右.但是他们却一直拒绝支付.我又不想到厦门去,因为来回的各种费用和花费,和这笔钱的数量差不多.所以不值得亲自到厦门去.

知识产权
2006-06-03 17:54: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