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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10月30日凌晨在家中被盗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4500元),两台手机(价值¥3800元),一台数码相机(价值¥1800元),一个移动硬盘(价值¥860元),还有现金600元等。我已于30日上午8点向当地派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派出所)报案,同日长沙政法频道对此事进行了报道。2006年2月9日下午从深圳传来消息,该笔记本电脑在深圳市福田区一维修站出现,我于当日晚上向该辖区派出所(深圳市福田区原岭派出所)报案,并将报案材料及证明文件传真至该派出所。2月10日原岭派出所根据我所提供的材料将该笔记本电脑及送修人员带至派出所,经审查该笔记本电脑确实是我被盗的那台,而该送修人员也只是从二手市场购买赃货的人,并没有参与盗窃案件,原岭派出所也就只是扣押了笔记本电脑。事情已经过去快4个月了,而笔记本电脑仍被扣押在原岭派出所,我也多次找双方派出所协商,但由于双方派出所对于交付方式没有达成一致,导致我根本无法拿到本该属于我自己的东西。对于本盗窃案的破获,我不抱太大希望,但对于已经找到的失物却无法拿回,我十分不解。

其它综合
2006-06-03 14: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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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