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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张某、刘某三人各出资三分之一合伙经营客运车辆,挂靠在莱西市客运中心,跑莱西-青岛的线路。因刘某会驾驶,所以他既是股东也是司机。04年11月25日,刘某和张某当班,左某休班在家。晚上,客车行驶在半路时,因打气泵发生故障,客车坏在半路。在当时的情况下,理应等修理工来修,但张某和刘某没有等修理工,在客车已没有刹车制动的情况下违规行驶,开往修理厂。在修理厂院内,由于客车已没有刹车制动,所以停不了车,张某情急之下跳车,被客车和修理厂的院墙夹在中间,造成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作为司机,为逃避责任,没有及时报案,案发三小时以后,另外一名股东左某赶到现场,追问刘某,才由左某报的案。刘某在没有及时报案的三个小时内伪造现场(有现场照片为证)。并编造口供笔录,第一次笔录说是死者张某在罨车时挤死的,后来第二次笔录说是紧急避险将死者致死的。在交警20个工作日内没有做出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刘某、左某和死者张某的家属于04年12月14日私下签订了补偿协议书。05年6月28日死者家属以要求刘某和左某按照协议清偿赔款为由,将刘某、左某、莱西客运公司作为被告,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05年8月1日,青岛市市南分局对张某被他人过失致死一案立案侦查。05年10月14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对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书,中止诉讼,有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对民事赔偿部分作出判决。由于司机刘某逃跑,公安机关发布了网上通缉的通告。刘某在06年1月被抓获,现在案件还在公安机关的侦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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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01 10: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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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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