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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在早些年通过朋友想某人借了10万元,每年要还3万的利息,不还就派人骚扰

其它综合
2009-03-06 15:23:0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民间借贷,指的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关系。其中出借方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借款人的主体可为自然人《合同法》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颁布,并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施行,其二百一十一条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这一法律条文中,前部分采用了“无息推定原则”和后部分采用了“合理利率原则”。尤其是“无息推定原则”,即是当事人在借款关系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出借人支付借款利息,也可为法人与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又于一九九一年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就此类案件性质的界定及其处理作出了二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条文的精神,我们可以界定出民间借贷的合法利息范围与高利率之间的分别,即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息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以内,视为合法利息,应受法律的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视为高利率,超出四倍限度以上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采用了“合理利率原则”,为了鼓励、提倡人民群众之间的互通有无、互助短缺,同时保护出借人合法收益的权利,明确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这对于促进社会的发展、人民生产、生活的有序提高,无疑起到了法律的保驾作用。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对以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在《合同法》颁布施行之前,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基本上是按照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法利息均予保护,而对于约定过高的利息是不予保护的。这点,在我国司法界大家几乎是认同的。
    《合同法》生效施行后,乃至当前,我国法律或行政法规尚无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新的具体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尚未废止,因此,此后我们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与处理,即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 属于高利贷,法院不会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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