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于2003年开发转让一宗建宅用地给乙方,面积是120平方米,宽8米,长15米,按双方协议,甲方负责为乙方办好土地使用证,乙方得证后方付清土地转让费。但是甲方没有通过县建设局的规划,自己主张对该转让地进行规划,其目的是尽可能多转让点土地,所以他规划时只留出4米宽的路面给乙方,之后他又通过关系到土管局为我们办得了土地使用证,证里确实是注明使用面积是120平方米,但到了2004年,当乙方拿此证到县建设局办理建房施工许可证时,县建设局的规划却要留出6米宽的路面,与甲方规划时留出4米宽的路面相差2米,按县建设局的规划,乙方得无条件缩退2米。虽然土地使用证上注明是120平方米,但现在乙方真正得到的土地才是104平方米。乙方见有此纠纷,所以没有付清先前协议书上要求付给甲方的第二期转让费(转让费是分期付款)。为此,甲方把乙方告上了法院,甲方的理由是: 1、乙方没有按时付清土地转让费。 2、甲方是在2003年转让的土地,而县建设局的规划是在2004年,所以甲方不承担转让后的这个风险,况且土地使用证上已明确注明是120平方米。 并且甲方以此为由,要求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1、甲方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收回该宗土地,然后退还乙方先前付给的土地转让费。(因为现在地皮比以前升价,甲方想以此收回后重新再转让) 2、乙方得付给甲方土地转让总额的5%的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