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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1日收深圳某贸易公司雇佣,分配到中山某商场做产品销售,在职期间因工资拖欠严重,在离职前只可以追讨回2005年2月26日前的工资。离职后至今经多次追讨尚未成功。现在手上有:2005年1月25日至2005年2月26日工资单一份、工资银行存折一本、商场在职证明一份、公司业务名片一张。

证券投资
2006-05-31 15:23: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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