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你好! 2006年4月29日,我的母亲路经戴家门口时被其家养一条母狗咬伤右小腿且戴家当时无人理会(戴某父亲在场),我的母亲只得自行采摘路边树叶自行处理伤口.当时原告回家后并未对家人说起此事.5月1日晚,我的母亲身体不适出现脑部眩晕且身体发冷的症状.家人询问后得知是被告家豢养恶犬咬伤.遂送到市卫生防疫站接受治疗,经医生检查原告被造成三级犬伤,共花费医药费1283元.2006年5月2日,我陪同母亲去到戴家要求赔偿医药费及车费共1333元,遭到拒绝后拨打110出警,被告承认原告被狗咬伤的事实,但依医疗费用过高拒绝赔偿,干警调解果..5月3日,我的哥哥得知此事后再次来到戴家索赔医药费,与被告父亲几经交涉得到600元的赔偿.5月10日因伤未痊愈且浮肿,再到爱普诊所治疗,医药费150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