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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姐姐在2005年7月14日向朋友雷史新借钱18万(本金15万,利息3万),因当时姐姐身份证丢失,无法公证,就用我的身份证做了借钱公证,借款期限是一个月。公证书是我签的字(公证员的要求)。同时又写了借款收条,姐姐签了字后,雷史新又让我做证明人补签了我的名字。我姐姐没能按时还钱,雷史新把我告到法庭。我知道这是我的错,但在开庭时,我姐姐也出庭并证明钱是她借的,与我无关,但法官最后还是判决由我和姐姐共同偿还。

证券投资
2006-05-28 13:46: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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