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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在1995--1998年期间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的办法(改年龄,改工种,搞假病证明等)办理了一批职工提前退休.(我单位现属武汉铁路局) 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坚决制止和纠正办理职工提前退休的错误.铁路局长期未落实该文件,直至2006年5月初才下达了一个文件{关于妥善处理1997,1998年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但该文件把1995,1996年的提前退休人员排除在外了.我们对此不服,因为我们都属于国办发10号文件所述的\"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这类情况.况且10号文件并没有规定应该纠正的截至年限.现在既然纠正97,98年的问题,为什么不纠正95,96年由同一内部政策和同样弄虚作假手段造成的同类性质的错误呢? 这里须提到的是,我们的社保于98年就移交省里统筹了.解决97,98年问题的这个文件是武汉铁路局同省里有关部门协商后才得以下达的.省里还将对处理情况进行抽查.省厅既然同意纠正97,98年的问题,为何忽略95,96年的问题,是否该承担行政责任? 请律师注意,虽然我们提前退休已多年,但铁路局纠正历史问题的文件是于2006年5月初下达的,同时,国务院文件以前一直未传达,争议时效是否应该从此开始?

公司企业
2006-05-27 16:51: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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