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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我家和乐居场居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合同,因为我家给当地的居民修建了一所公厕,所以当地居委会以合同的方式让我家使用一块近50平米的荒地,就在新修建的公厕的旁边。每年我家都给居委会交纳960元的费用(可以说是土地使用费)。我家一直住到现在。 然而就在最近,乐居场要拆迁了,我们家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不知道是否会得到拆迁补偿。更让人想不到的是,我家的邻居最近拿出一份土地证,说是1988年办理的,注明了就是我家现在住的位置。他的这份土地证居委会原先是不知道的,现在居委会不成认它的合法性,然而持有这份土地证的人坚持说那块地是他的(他有使用权),而且打算要盖新房子了(因为拆迁的缘故)。

证券投资
2006-05-27 09: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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