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4年7月由学校分配到佛山某国有企业A单位工作,1998年2月由原A单位调动到同一集团公司属下的B公司。2001年4月在B公司领取了一次经济补偿金并参加国有企业转制。转制后由B公司派驻我们回A单位工作,但仍然在B公司签合同并支取工资。2004年12月,B公司通知我们回去协商提前解除合同,并告知A单位表示接收我们。于是我们和B公司提前解约并与A单位签约。2005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但我们仍在A单位工作,厂方也一直没有通知我们是否续签合同。2006年5月24日,厂方突然通知我们6月30号合同期满不再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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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
史雪松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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