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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05年3月30接到北京某广告公司委托制作其所代理某汽车公司使用于平面广告的图片,我公司开立估价单,并经同意后开始制作,制作所需素材由某广告公司提供,为合法取得之租用素材,经由我公司利用电脑加以修改制作,并交付使用,其中估价单上载明本作品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如需使用于港澳台地区需另行协议付费。我公司于2006年3月发现台湾某公司使用了我公司所制作图片用于同款汽车广告,并且对我公司作品进行了修改。我公司立刻在台湾对该公司提出异议,要求付费,该公司拒绝,并要求北京某广告公司对我公司提出我公司不拥有著作权的看法。作品经过比对,整张图修改部分仅占很小的面积,大部分仍然是我公司作品的内容。

民事相关
2006-05-26 14:17: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