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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1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通上写着开发商应于2005年5月31日交房和产证,但开发商违约,于是在2005年7月征的开发商同意选择退房,但开发商迟迟未将房款额返回,于是我在2005年9月28日提起上诉,在法院的调解下,在11月30日签订了民事调结书,解除预售合同开发商应于2005年12月10日之前归还钱,可是仍违约,我于2005年12月14日申请法院执行,(期间我查封了开发商2套房子)我可现在我得知由于开发商钱了很多钱,所有的案子都并在一起处理,这样我封的房子和其他人封的房子拍卖不够抵债,我最多只能拿到我向银行的对贷款部分,于是我现在选择拿回房子,可法院告诉我还要出钱,要我承担因大产证办不出来的风险(开发商至今未办出大产证).

劳动纠纷
2006-05-26 14: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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