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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产和居住权的问题

证券投资
2006-05-26 13:19:4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1、你丈夫购买房屋的相关协议是在结婚登记前签订的,并由你丈夫履行了购房付款义务;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证只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一项合同内容或者说是出售人的一项义务,其办理期限的长短以及颁发产证的时间并不影响该房屋是你丈夫婚前出资购买并属你丈夫婚前财产的性质。因此,判断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是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而不是看产证取得的时间。2、按照94方案: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按照95、96方案: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因此,A 如果是按照94方案,他们当然有权居住你家;而按照95、96方案,如果没有明确他们的房屋权利的,他们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B至于使用权,由于他们户口在你家,如果他们他处没有住房的,他们有权居住;如果他处有住房的,你们有权要求他们迁出,包括迁出户口。3、如果你们要出售房屋,还是要按照94、95方案来分析:A 94方案,当然要他们同意,而且还要支付相关费用;B 95方案,如有权力的,当然要他们同意并支付相关费用;没有权利的,则无需同意,也无需支付费用。4、你迁入户口,过去只需户主同意即可;但现在必须经过户口内所有同住人的同意。5、如果你丈夫将其名下房产以遗嘱继承的方式让其女儿一人继承,你对该房屋将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从法律上说你将丧失该房屋的居住权。以上仅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