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的一个朋友为某建设总公司构件厂厂长,工商行政机关核准他们的生产经营范围为建筑构件。厂里由于经营不景气,在主要生产建筑构件的同时,运用 “小桩技术”从事一些地基施工方面的经营活动。而他们的总公司将 “小桩技术的试验及应用”编入总公司科研、技术革新计划,并拨付科研补助费5OOO元。 我朋友根据他多年从事地基工程的施工经验,完成了 “在流砂、地下水、坍孔等地质条件下成孔成桩工艺的方案” ,并将该技术方案汇集在自己几十年来专门记载技术资料的笔记本上。该技术方案虽未经试验,但已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实用性条件。 后来,在我们这里的有个地基施工工程遇到了困难,请我朋友帮助解决。他代表构件厂承接此项地基施工工程后,先用小桩技术打桩,但均告失败。在此情况下,经委托单位同意,决定使用他的“钻孔压浆成桩法”技术方案,并从河南某地购买了钻孔机械,运用于科技活动中心大楼施工工地。构件厂的施工队按朋友的技术方案打了两根桩。经检验均完全合格。之后,该技术方案在保密的情况下多次被应用。他在构件厂几位领导的催促下,将“钻孔压浆成桩法的技术方案向专利局申请了非职务发明专利,经专利局审查批准,授予了该技术方案发明专利。 他的所在单位以我朋友的“钻孔压浆成桩法”是职务发明为由,请求专利局将“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权确认为本单位所有。

其它综合
2006-05-29 20:36: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