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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 我想请问一下,我本是重庆人,公司于2003年8月搬迁至成都,但是公司名称有变更,原来是叫“**重庆分公司”,现搬迁至成都后叫“**成都分公司”,负责人也已变更,其间我一直在该公司工作,五年来一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也是前一段时间查阅劳动法律网才知道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的,我想请问一下:我可不可以向公司要求为我补缴保险费?如果可以,那么只能从2003年8月补缴,还是从我入职公司(即2001年5月)开始补缴?还有就是,成都已实行农民工综合保险,那么它所指的城镇户口和非城镇户口是指基于成都而言,还是全国?像比如说我是重庆市农村户口,如果补买保险的话,是否只能补综合保险?如果是,那么是从2003年3月成都实行综合保险以后才补综合保险?从2003年8月搬迁至成都才补综合保险是不是这样?那以前的呢?像我们以前在重庆的那应该补社会保险吧?如果能补的话,在重庆的那部分是应该在重庆补还是成都? 主要是我想离开公司,所以这些方面(包括经济补偿金)想尽快落实,再找领导谈话,不然他总以为我们劳动者就是好欺负的。以为我们什么都不懂,就可以唬弄。 希望得到您的指导,谢谢!

涉外纠纷
2006-05-24 21:11: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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