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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我是一名企业的普通员工,我是搞外勤工作的,2002.08.16在上班时间骑摩托车被一个小孩踢足球打翻了,造成左髌骨骨折。单位考虑到我是上班时间而且又保了工伤医疗保险,(当时肇事方又不赔偿),所以单位替我报销了医药费和伤残补助费。之后2003年01月我把肇事方告到法院,法院认为我在工伤部门已报销了,肇事方就不赔偿我医药费和伤残补助费,只赔偿其它的护理费等。法院这种做法正确吗?法律依据在那里?如果这样的话,谁还愿意买保险或者买多份保险。受害人有报销的地方,肇事方就不需要赔了吗?还说,要赔偿也是由工伤保险部门来追加,不是有受害人来追加。但是第一审的时候判决书上写着有其他侵权人的情况下并非不能享受工伤待遇。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为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个时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应该允许。打了已经第六审了,现在又发回重审了。

合同纠纷
2006-05-26 2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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