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凤凰县副食品公司职工。2001年2月20日我与副食品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承包公司一文化用品商场的合同。2006年2月28日到期。2004年10月公司未经我同意整体对外招租。12月和中标人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租赁区域包括我未到期的经营场地。2005年3月25日,中标人和我商谈中止合同之事,我们当时达成了一个口头赔偿协议。协议达成后,我就开始搬家,并且关了店门。3月28日上午,因为我的原因,我们双方谈崩了,而在下午我就做出了补救,但他们说,不要你的门面了,我们2006年2月28日才收回。他们在今年2月28日收回门面后未对我进行任何赔偿。搬家以后为了支付公司的承包款,我又只得把门面出租,但出租款仅够缴纳承包款。而我和我的合伙人在我和他们达成口头协议后,又化巨资转了另一商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